赵某与某服装公司劳动争议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济南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6

  关键词:病假工资标准

基本案情

  2008年,赵某入职某服装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赵某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奖金及销售提成。后赵某的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其固定部分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2017年9月1日至20日,赵某请病假,未向某服装公司提供正常劳动。某服装公司向赵某发放了2017年9月份病假工资802元。因对病假期间工资数额及社保缴纳等问题产生争议,赵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后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向职工发放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为: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依此计算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本案中,赵某休病假停工医疗期间累计不超过180天,某服装公司应按赵某工资70%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赵某要求补足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应得到法律保护。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