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某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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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5

  关键词:主张权利时效

基本案情

  2017年,孟某进入某资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后经某资源公司与孟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某资源公司当日为孟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8年9月,孟某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提起仲裁,该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孟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该案二审期间,孟某提交了会议记录和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未过仲裁时效。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孟某分别于2017年9月、2018年4月、2018年10月就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向某资源公司相关负责人通过微信、短信、电话主张过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并认定孟某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

典型意义

  劳动者提供的微信、短信等电子证据,经审查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应当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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