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未经协商调岗
基本案情
许某系某保险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该保险公司与许某协商一致,由许某聊城中心支公司筹建工作。2016年4月,该保险公司以许某筹建聊城中心支公司工作缓慢为由,将其调至该保险公司所属子公司工作。随后许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某保险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4月份以许某筹建聊城中心支公司进度缓慢为由,将许某调至子公司工作,岗位变更为业务指导,实际发放的工资亦较调动岗位前明显降低,该次工作调动未采用书面形式,该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许某确实存在工作进度缓慢的情形,或经与许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次岗位及薪酬调整,导致许某薪酬待遇明显降低,侵害了许某的合法权益,故该保险公司单方面变更与许某的劳动合同主体系违法变更,该保险公司应恢复许某的原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者用工主体无效,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