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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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9

  关键词:童工伤残赔偿

基本案情

  刘某受某人力资源公司委派,到某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后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伤。刘某发生事故时不满15周岁,为未成年人。因伤亡赔偿数额产生争议,刘某将某人力资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不认可刘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又上诉至济南中院。

裁判结果

  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事发时不满15周岁,属于童工,刘某的起诉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一审法院以刘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当。一审法院应对刘某的诉讼进行实体审查。遂判决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伤残童工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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