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许某主张其于2012年10月通过网站应聘到友谊鸽公司,于2013年12月被辞退。友谊鸽公司否认与许秀红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友谊鸽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多次调查取证查明:许某曾以友谊鸽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办理该公司企业年检手续;友谊鸽公司的前股东在工商部门调查过程中承认许某是公司负责销售的员工;许某也曾以友谊鸽公司员工的身份接受工商部门调查等事实。二审中,友谊鸽公司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申请注销。为此,二审法院追加友谊鸽公司股东邹某、高某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友谊鸽公司的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和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导致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邹某、高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各处罚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妨害民事诉讼被处罚的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不诚信诉讼和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形,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浪费了司法资源。本案中,用人单位股东刻意隐瞒事实,进行虚假陈述,并在诉讼中注销公司,导致法院变更诉讼主体,妨害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并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故法院依法对不诚信当事人处以罚款,以构建诚信诉讼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