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童某于2011年11月入职渝海东莞分公司,担任“方直君御”楼盘工地泥水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童某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1月,童某在工作时受伤,并在4个月后被认定为工伤。后双方就童某应得工伤待遇的支付事宜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渝海东莞分公司认为,其根据行业惯例及行业要求购买了团体意外险,童某已向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金应在其工伤待遇中予以扣减。渝海东莞分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在其应支付给童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中扣减童某已向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金31400元。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童某向保险公司诉求的保险金系童某依据商业保险而主张的权利,属另一法律关系,渝海东莞分公司认为工伤补助金应扣减该保险金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渝海东莞分公司向童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渝海东莞分公司上诉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金是否可兼得的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无需双方合意约定。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两者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目前并无法律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商业险)和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兼得的情况下,从保护工伤职工角度考虑,宜认定两者可兼得。
但是,企业主或HR可以关注雇主责任险,如果不能或不需要上社保的人员,企业可以给员工上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是雇主以为承担工伤责任,给员工支付了工伤赔偿产生了损失,保险公司来赔偿这个损失,这样就可以减轻或基本免除了这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