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9月,广客隆公司员工李某在值班室被公司其他员工砍伤颈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司向员工家属一次性支付了25万元赔偿金,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家属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广客隆公司主张民事赔偿或其他补充赔偿责任。
2012年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家属遂以《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客隆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万元,要求广客隆公司两名股东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客隆公司于2012年4月5日被注销。
裁判结果
一审时,惠州市博罗县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驳回了员工家属诉讼请求。
惠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协议书》签订时,社保部门尚未就李某死亡事故作出工伤认定,员工家属在不清楚其是否能够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情况下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家属可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8万余元,而广客隆公司按协议给予的补偿金远低于此,确属显失公平。故二审法院改判两股东向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13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可以撤销的典型案例。
在劳资纠纷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纠纷达成的协议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且协议内容必须真实明确,特别是针对一方放弃部分权利的约定应当真实清楚,避免存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协议,应允许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