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玉红于2013年3月入职安德丰公司工作。同年9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王玉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安德丰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了有“王玉红”签名字样的《劳动合同》、合同签收表等为证。王玉红均予以否认。
鉴定机构作出笔迹鉴定结论得出,《劳动合同》落款处的“王玉红”签名字样非王玉红本人签名,但该字迹与案外人“曾丽平”的字迹一致。王玉红在诉讼中承认案涉劳动合同是其找曾丽平代签。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曾丽平陈述王玉红委托其代签劳动合同的过程清晰、完整,王玉红未提出异议,且与鉴定结论相符,安德丰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王玉红已领取劳动合同文本并将签署有其名字的劳动合同交回安德丰公司,故应当认定安德丰公司与王玉红已签订劳动合同,安德丰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审判决驳回王玉红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上的漏洞谋取不当利益不予支持的典型案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逐渐成为规范化、常态化的管理。但有时也发生某些劳动者为得到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而故意拖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找人代签劳动合同,甚至故意找一些不规范的小厂不签劳动合同等情况,这种抱着侥幸心理钻法律空子、刻意隐瞒客观事实以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