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健威等人主张其原为尚品公司员工,与尚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尚品公司予以否认,并主张其只与黄健威存在承包关系。
尚品公司为此提交了其与黄健威签订的《餐厅中厨承包协议书》。在该承包协议书中,双方约定:黄健威负责承包尚品公司中厨部门工作,承包期为一年,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劳动报酬按入场19人、人均3800元、合计72200元计发,于次月15日发放。后尚品公司与黄健威提前终止了《餐厅中厨承包协议书》,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黄健威等人起诉请求判令尚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43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2200元。
裁判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承包协议,黄健威与尚品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黄健威也无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与尚品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前已经入职尚品公司。
另外,黄健威对其他人进行劳动管理,决定其他人的劳动报酬标准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且其不是尚品公司员工,非代表尚品公司对其他人履行职务行为,其他人与尚品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黄健威等人与尚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健威等人的诉讼请求。黄健威等人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餐饮行业中如何正确认定劳动关系主体的典型案例。
实践中,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餐饮行业出现了很多餐饮公司将相应厨房业务发包给“大厨”个人承包、再由“大厨”自行招用其他厨师或工作人员从事厨房工作的情形。因这些由“大厨”自行招用的厨师和厨房工作人员并非由餐饮公司直接招用,在工作中这些人员也是直接接受“大厨”指挥和管理,并由“大厨”计付劳动报酬,这些人员与餐饮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这些人员不宜认定与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