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应与司机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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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陈向阳为出租车司机,其从业资格证书显示服务单位为蚬富出租公司,落款时间为2002年9月。2004年3月,出租公司与陈向阳签订一份《出租车联营合同》,期限至2008年10月,陈向阳每月向出租公司缴纳各项规费、税费。蚬富出租公司从2007年8月开始为陈向阳缴纳社会保险。

  2008年12月,出租车公司又与陈向阳签订一份五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12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陈向阳从出租公司离职。此后,陈向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于2002年起至2013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双方从缴纳社会保险之日即2007年8月起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双方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情况,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陈向阳与蚬富出租公司在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以及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蚬富出租公司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出租汽车企业与出租车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对规范出租车行业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指引意义。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其中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各地也作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

  因此,在相关国家和地方政策作出规定前,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采用何种关系进行营运可遵循双方意愿,但在相关规定出台后,出租汽车企业应遵照规定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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