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医保,在未发生医疗费的情况下,仍应赔偿劳动者个人账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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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阅读量:54

基本案情

  刘七(化名)与制衣公司于2003年8月25日至2016年6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制衣公司在2018年3月、4月为刘七补缴了2003年9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0年10月之后的社会保险为正常缴纳。刘七主张虽制衣公司已为其补缴了2003年9月至2010年10月的社会保险,但导致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予补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86个月,产生医疗保险待遇损失8165.7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经核算,制衣公司应返还刘七个人医保账户费用金额共计3456.8元。

  一审法院判决:制衣公司向刘七支付个人医保账户损失3456.8元及同期利息。

  制衣公司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后补缴欠缴费用的,统筹基金应该划拨到劳动者个人账户的金额不再补付,故会因此产生劳动者个人账户相应金额损失。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五条、《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个人账户的资金属于其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给近亲属使用,属于特定账户的特定财产。据此,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医保,虽然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负担,但在未发生医疗费的情况下,仍会导致劳动者个人账户的损失,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金额应以社保机构核算结果为准。

  本案中,关于刘七主张的2003年9月至2010年10月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及利息损失,由于区医疗保险在2006年3月开始征收,制衣公司没有为刘七缴纳2003年9月至2006年2月的医疗保险并非公司的过错,刘七要求公司支付此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至于2006年3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制衣公司没有为刘七缴纳医疗保险确属于违法行为,导致刘七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返还给个人的医保账户费用,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核算的结果,在此期间应返还到刘七个人医疗保险费用为3456.8元,故制衣公司应向刘七支付损失3456.8元及同期利息15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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