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六(化名)为某电子公司的员工。2016年,李六签收了该公司2016年版的员工手册和劳动及道德手册各一本。2018年,李六晋升为副总监。2019年2月27日晚,李六与其同部门副经理林某、高级工程师任某及案外人刘某在刘某公司吃饭。5月13日,在公司的内部谈话中,李六承认其与刘某吃饭的行为构成利益冲突。5月31日,电子公司向李六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为李六有利益冲突不及时披露、严重违反《商业道德行为守则》及《员工手册》第九章纪律制度第4.17条规定。该决定于同日知会电子公司工会。李六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电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另查,刘某于2004年进入电子公司工作,后于2011年离职。刘某名下的四个公司与电子公司存在长期频繁的商业往来。
一审法院判决:电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六支付经济赔偿金671040元。
电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李六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为了全面、有效地遏制商业腐败机会,很多现代化企业开始禁止劳动者从事涉及个人利益的活动,给劳动者施加预防商业腐败的积极义务,例如利益冲突申报。当劳动者在涉及个人利益而且对其履行职责可能造成影响时不履行申报义务,企业就可能以劳动者违反利益冲突申报规则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电子公司的商业行为规范、员工手册均对利益冲突及申报制度进行了规定,再结合李六、林某所做的面谈笔录,可知电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及申报制度。李六任职于品质保证部,是电子公司的副总监,而刘某名下的四家公司与电子公司存在长期频繁的商业往来。李六与刘某的私下交往,尤其是其作为公司副总监,与同部门的其他同事一起与刘某进行私下交往,确实可能影响到李六在代表公司的活动中客观有效地履行职务。李六在明知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与刘某进行私下聚餐,并且未按规定向公司申报,已经违反了公司的利益冲突申报相关规定,电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李六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和制度依据,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