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履职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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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14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454号 ]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2日,石某与安沃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并签收了安沃公司的《员工手册》,于当日入职安沃公司担任安全主任,后升任安全部经理。在职期间,安沃公司为石某参加了社会保险。2013年5月10日, 石某以安全部经理的身份与安沃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 书协议》,协议明确规定石某作为安全部经理,在日常工作中,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政府相关安全要求。2014年8月18日,石某在安沃公司发布的安全部经理的《职位说明书》上签名确认,《职位说明书》明确安全部经理的职责内容,其中具体职责中还规定了进行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2014年12 月25日,安海与安沃公司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明确石某 作为安全部经理的安全责任范围,其中责任考核内容第6条规定:“新员工、调岗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2015年3月31日,石某与外来施工单位签 订了一份《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其中规定了外来施工单位特殊工种(电工、焊工等)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同日,石某组织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方面教育培训,培训的第3项内容为:施工安全防护,劳保用品佩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2015年4月3日,佛山市三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沃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安沃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该局先后于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安沃公司作出处以罚款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该局的处罚决定,安沃公司停止了施工。

  石某入职后,签署了安沃公司的《反贿赂声明》,一审诉讼过程中,安沃公司提供了供应商为佛山市创图机械有限公 司向安沃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石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索贿20000元的行为。安沃公司同时提供了石某 与佛山市创图机械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电话录音,称该电话录音同样可以证明石某的上述索贿行为。

  2015年4月9日,安沃公司向石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石某存在重大失职以及向供应商索贿行为为由,决定于当日与石某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石某作为安沃公司安全部经理,其与安沃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协议》、《职位说明书》、《安全责任书》均明确了石某作为安全部经理,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安全要求,确保生产安全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尤其还明确了“管理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100%”的具体岗位责任和标准。

  在案涉相关具体事项上,石某代表安沃公司与外来施工单位签署了《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其中同样明确规定“外来施工单位特殊工种(电工、焊工等)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且,石某同日还组织了相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其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安全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之一。

  因此,石某作为安全部经理,其工作职责就是负责安沃公司的生产安全,无论对安沃公司的员工,还是外来施工人员,核查、监督、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石某必须履行的岗位职责。其所谓的工作是按照安全生产总监的要求去做的,焊工由人事部招收,外来施工人员由采购部门和供应商招录等,均不能成为其未适当履 行工作职责的理由。而正是因为石某履行职务不当,导致了安沃公司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多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而被行政处罚以罚款、相关项目停工的严重后果,石某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且严重违反了安沃公司规章制度,安沃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石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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