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35号]
案情简介
宋某于2014年10月15日入职汇河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对宋某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宋某的工资从2014年11月起调整为年薪200000元,每月先支付8000元,余款于年终发放,诉讼中,双方对于未签订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发生了争议。
案件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因此,本案中汇河公司应当向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
但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为法律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不宜将劳动者所有的收入包含进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扣除,本案中,宋某的工资为年薪200000元,每月先支付8000元,余款于年终发放。故二倍工资的计算应以宋某每月实际收取的工资为准,而不包含年终发放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