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入职申请表请求97万元工资差额,法院认定证据不足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佛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2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516、517号]

案情简介

  梁某原系广州某银行支付副行长,后于2012年4月5日被广东家能公司聘为董事长助理,负责融资与管理事宜,在职期间广东家能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每月向梁某发放两份工资,均有签收,在职期间梁某的平均工资17000元左右,广东家能公司向梁某支付最后一次工资是2013年10月,此后没有支付过工资。2014年2月因广东家能公司停产梁某离职。现梁某以一份入职申请表主张其工资标准为50000元/月,广东家能公司尚欠其工资差额97万多元。入职申请表上记载了梁某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简历,其中薪酬待遇的内容中填写了基本工资10000元和绩效40000元,合计50000元。梁某称该表是在其发现工资没有按照50000元发放后找公司财务人员交涉后,财务人员交给他的,并另外填写了一份基本工资为1100元的入职申请表交给广东家能公司备案。而广东家能公司则不认可梁某提供的入职申请表,称该表是梁某利用职务之便欺骗董事长在空白入职申请表上签名产生的。

案件评析

  梁某主张其工资标准为50000元不能成立:

  第一,梁某据以主张其工资标准为50000元的证据仅为入职申请表,梁某在家能现代公司工作超过一年,在长达一年有余的时间里,梁某实际领取的工资一直为17000元,梁某虽然主张其一直向家能现代公司提出异议,但并无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

  第二,梁某作为董事长助理,负责公司的财务与融资事宜,甚至全面参与家能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劳动报酬的约定更应当采用规范的形式,同时梁某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从业背景,其应当知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更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有充分的条件和便利可以与家能现代公司对其工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凭入职申请表证明其工资标准,明显不符合情理。

  第三,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入职申请表一般由用人单位掌握,并且其内容一般并不对具体的岗位、工资标准等进行约定,或者仅记载劳动者提出对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的期望金额。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要么通过劳动合同等对劳动报酬进行具体约定,要么通过实际支付的形式确定劳动报酬。

  第四,诉讼中,家能现代公司亦提交了一份入职申请表,梁某亦确认其中的基本个人信息系其本人填写,上述两份入职申请表记载的工资标准相差较大,与实际支付亦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双方均不能证明其所提交的入职申请表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两份入职申请表均不能作为认定梁某的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五,梁某作为董事长助理,其工资标准在17000元,亦与社会上相同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梁某在二审中提交了其入职家能现代公司之前的个人纳税证明,其中记载的工资标准亦远未达到50000元的标准。

  综上,法院认定应当以梁某在家能现代公司实际收取的工资数额作为认定梁某的工资标准,梁某主张其工资标准为5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