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作为管理人员存在严重失职并造成公司一定损失,公司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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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沃(佛山)特种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与石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佛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6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454号]

  劳动者作为管理人员存在严重失职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公司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案情简介

  石某作为安沃公司安全部经理,其与安沃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协议》、《职位说明书》、《安全责任书》均明确了石某作为安全部经理,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安全要求,确保生产安全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尤其还明确了“管理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100%”的具体岗位责任和标准。

  2015年4月3日,佛山市三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沃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安沃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该局先后于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安沃公司作出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9日,安沃公司向石海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存在重大失职等为由,决定于当日与石某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石某作为安全部经理,其工作职责就是负责安沃公司的生产安全,无论对安沃公司的员工,还是外来施工人员,核查、监督、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石某必须履行的岗位职责。其所谓的工作是按照安全生产总监的要求去做的,焊工由人事部招收,外来施工人员由采购部门和供应商招录等,均不能成为其未适当履行工作职责的理由。而正是因为石某履行职务不当,导致了安沃公司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多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而被行政处罚以罚款、相关项目停工的严重后果,石某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且严重违反了安沃公司规章制度,安沃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石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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