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546号]
劳动者作为公司人事高管,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陈某主张南海新湖大酒店未与其签订2012年6月至12月及2014年1月至4月的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该两段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南海新湖大酒店的人事总监,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重要职责之一,其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利弊清晰知晓,综合其工作岗位及职责内容,采信南海新湖大酒店关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
案件评析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劳动合同法律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制订的惩罚性较重的条款。法院在适用本条款过程中,应从客观角度综合考虑,避免显失公平出现。诸如本案中,劳动者身为公司人事高管,工作职责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招聘人员、绩效考核及保管合同等内容,其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利弊绝对知晓,也有职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应该支持其二倍工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