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劳动者未按要求提供生育证明为由将孕期劳动者辞退,属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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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鹏跃脚轮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来源:佛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5

  [(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83号]

  公司以劳动者未按要求提供生育证明为由将孕期劳动者辞退,属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鹏跃公司主张因刘某某无法向单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故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鹏跃公司将处于孕期的刘某某解雇。刘某某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鹏跃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刘东霞的请求。后鹏跃公司仍以该理由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如无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故法院驳回鹏跃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如无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是否违反相关国家政策,应该是由国家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劳动者的违法违规。而本案中,公司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缺乏正当性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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