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冯马学区诉平乡县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邢台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李某系第三人平乡县冯马学区职工。2017年10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李某在学校工作期间自述身体不适,工作至12时左右下班后驾车回家,12时20分左右至家中与家人诉说身体不适,未吃午饭直接回房间休息,下午17时许如厕时摔倒在卫生间,家人拨打急救电话后,经抢救无效于家中死亡。2017年10月18日第三人平乡县冯马学区向平乡县人社局提出李某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后,被告邢台市人社局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7]0532007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李某受到的伤害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诉至该院,形成本诉。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7]0532007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被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视为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就是说视为工伤的情形重点审查在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是否突发疾病,而非其是否直接送至医院,我国人社机构在办理同类工伤案件时,总是将回家视为阻却上述情形认定工伤的一种情况。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立法的目的在于鼓励职工在犯病时第一时间就诊,一方面有限减少疾病病发的死亡率,另一方面也是要为了让职工意识到其应当对自身生命安全负责。但我国现实生活,职工作为非专业医生团队,在上班时遇到疾病时往往会先回家休息,而非直接前往医院。同时我国关于职工工伤工亡的法律推广并没有集中具体的培训,不能过分要求职工对我国立法本意熟知,因此在能够明确认定死者在上班时发生疾病,虽然回家,但积极进行治疗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本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视为工伤。因此本案死者李某已经在上班期间明确表示自己身体不适,而后请假回家后病情加重,并积极参加医疗救助,应当认定为工伤。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