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1日,韩某受聘到某装饰公司的某工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韩某根据装饰公司安排进行工作。公司支付韩某工资。2018年6月28日韩某在工地上清理化粪池土坑时,因坑边土塌方而受伤。住院治疗22天,公司支付了韩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后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公司给付继续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伙食费等工伤待遇。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待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认定后再申请赔偿。因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韩某年满十八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从事劳动的主体资格;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韩某自2018年6月11日到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按照公司安排进行工作,公司支付韩某工资,清理化粪池土坑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该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故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