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是车队职工,车队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7年7月30日,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大连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在当地医院抢救治疗。2017年8月28日,经人社局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经鉴定王某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1个月。王某受伤时在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期间。另宋某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8月22日分13次向王某妻子张某转账92865元,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部分摘要/附言显示“王某工资”,自然月份接近12个月。经王某申请,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车队一次性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部分7016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388.3元,共计124557.7元;车队和王某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王某办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报领手续,具体项目和数额以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裁判结果
驳回汽车队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车队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部分7016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388.3元,共计124557.7元。汽车队和王某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王某办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报领手续,具体项目和数额以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点评
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的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