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月,沈某到某化工公司工作,化工公司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7月,刘某到该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未为沈某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未为刘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刘某系沈某之妻。沈某、刘某夫妇于2019年7月16日以公司拖欠工资和未交纳部分或全部社会保险为由,以邮政快件的形式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沈某、刘某在公司工作时前12个月工作平均工作为5950.31元、3891.34元。
裁判结果
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应承担为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公司主张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公司应支付沈某经济补偿金32726.71元。公司应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3891.34元。
点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