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绒毛制品公司工伤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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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邢台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1日,陈某在某绒毛制品公司内搬运绵羊毛时,被倒塌的毛堆砸伤左小腿,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19天共计用去治疗费37038.15元,其中公司支付了20000元,其余由个人自行支付。2018年5月25日,经人社局对其左腿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属于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工伤赔偿问题,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对陈某人身损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根据陈某申请,县仲裁委于2019年1月8日裁决由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各项赔偿款共计170999.75元。

裁判结果

  公司对个人的人身损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已经由生效判决确定,且已认定工伤和伤残等级的鉴定。个人应当获得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鉴定费。因双方对于个人的工资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酌定其月工资为2849元。医疗费未获得赔偿的金额为17083.1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64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614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2633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22792元,鉴定费为600元,上述共计174892.75元。

  点评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的是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并非以仲裁裁决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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