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工程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2014年4月1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认定工伤,张某要求确认与某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其已经经过工程公司的面试,双方也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应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工程公司则认为张某并未到工程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建立。
举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点应为双方实际用工之时,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本案中,张某虽然与工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交通事故事发前已经在该公司工作,故在到公司工作前,双方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