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赴职途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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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江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11

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工程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2014年4月1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认定工伤,张某要求确认与某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其已经经过工程公司的面试,双方也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应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工程公司则认为张某并未到工程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建立。

举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点应为双方实际用工之时,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本案中,张某虽然与工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交通事故事发前已经在该公司工作,故在到公司工作前,双方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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