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酒店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厨房承包合同》,期限从2010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合同中约定李某自主从事招工、管理、安全工作,承担对其存在的一切风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丁某于2013年10月1日通过李某招聘进入酒店工作,岗位为厨师。某酒店未与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丁某工资系与李某约定,2014年3月之前每月工资由李某现金发放,2014年3月之后每月工资由某酒店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予以发放。丁某日常工作由李某以某酒店的规章制度作为参考来进行直接监督、管理。2014年6月18日晚,丁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认定工伤,丁某向吴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丁某与某酒店存在劳动关系。
举案说法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必备条件:一、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主体合法;二、劳动者付出劳动,用工单位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并相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三、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支配和管理,并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所约束。
本起争议中,丁某作为劳动者,某酒店作为用工单位,丁某首先受某酒店的规章制度的管理,2014年3月之后每月工资由某酒店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予以发放,且丁某从事的工作也是酒店主要的经营内容,仲裁委认为,双方的关系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酒店支付丁某工伤赔偿款后,双方再无任何牵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