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吴江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1年5月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张某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其本人于2010年毕业于某大学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并签署《任职承诺书》,承诺:……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作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双方签订了终止日为2015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每年续签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某公司以张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诉称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足以证明公司考虑到了申请人的业务能力而不予计较学历造假一事,公司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0元。

举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最终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