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1日,原告张某经人介绍到南阳市官庄工区某养老主题餐厅从事面点工,该餐厅位于某老年公寓院内。2018年4月21日中午,张某在操作压面机时轧伤手部,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部分医疗费由餐厅垫付。在此期间,该餐厅和该老年公寓均未依法登记设立,只对外挂牌经营。2018年4月26日,该餐厅登记设立,系个体工商户。2018年4月3日,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登记设立,其注册经营地为南阳市区,实际经营地仍为官庄工区中南路,对外挂牌为老年公寓。张某以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该餐厅实为养老公寓内部组成部门,餐厅和老年公寓为同一出资人,但已经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由,不服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依法于2018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确认其在该餐厅期间,属于原告与被告构成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宛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未能举证证明某餐厅系由被告某养老服务公司依法设立的非法人组织,或属于被告某养老服务公司组成部门的事实,原告仅根据被告某养老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闫某与某餐厅的现在经营业主为同一公民的事实,主张某餐厅系被告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附属单位,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未在被告某养老服务公司处参与劳动行为,双方无劳动关系事实,故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构成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卫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