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天平宛城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广州某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金牌公会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将甲方的某平台作为其唯一的互联网演艺合作伙伴。合作期内,甲方同意将制定金牌艺人的直播间互动演艺之经纪权独家授权给乙方,乙方在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内全权负责该金牌艺人的直播间互动演艺的策划及运营管理。双方一致同意相关佣金数据以某平台产品后台统计数据为准,甲方将直播收益结算至乙方后,视为完成对合作艺人的支付义务,甲方无需对乙方的支付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吴某于2020年10月份入职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从事主播工作。只要不违反某平台禁止性规定,直播内容由主播自行确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发放底薪5000元,转正后工资发放形式为底薪加蓝钻提成,如果工资超过10000元某传媒有限公司会扣除1000元设备使用费。2021年6月份前,吴某的工资都已发放到位。2021年7月份开始工资未及时发放。2021年9月13日原告不再到被告处上班。吴某在某传媒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某传媒有限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中,2021年7月份工作形式为四人组合直播,所得蓝钻总数为100726.090。从2021年8月7日起,吴某用自己账号与另外一个账号连麦PK,所得蓝钻总数为19033.560。9月份,被告提供的公会收入明细显示吴某主播蓝钻收入为507.09元。2021年9月24日,吴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原告的诉请不属于其受案范围。另查明,某传媒有限公司规定员工如果自行租房,可在当月发工资时向公司申请500元房租补助。6月份某传媒有限公司已向吴某发放500元房租补助,但7、8月份的房租补助没有发放。

裁判结果

  宛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以网络传播平台为媒介进行演播的合作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吴某要求确认与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基于劳动关系成立而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1年7、8、9月份工资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某劳动报酬及房租共计2690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