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宋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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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平宛城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原告郭某经任某介绍到宛城区某家属院小区做大门保安员,工作任务是看大门,白天打扫院内及楼梯卫生,晚上睡门卫室上夜班。每月工资由小区内居民宋某收集全院费用后代为支付,到2021年12月9日,宋某电话通知任某,让郭某工作到2022年1月15日结工资走人。结算工资期间,宋某又印刷了告知信贴满家属院,郭某提出补偿金要求,宋某不予回复,故郭某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宋某及某小区业主自治物业管理组委会支付郭某赔偿金19800元。

  被告宋某辩称,郭某2016年11月在被告所住的小区看大门,此时原告已经63岁,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主体。宋某并非本院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自然人不属于劳动法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纠纷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且原告在被告所住的小区工作的行为,已有全体业主向其支付了劳务报酬,原告并非为被告个人看大门,故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任何法律关系,被告曾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

  法院在送达和庭审过程中查明,某小区业主自治物业管理组委会根本不存在,郭某在该小区上班期间每月的工资费用系小区业主均摊后由宋某代为支付。经法院再三释法明理,郭某坚持以劳动争议案由起诉宋某,并撤回了对某小区业主自治物业管理组委会的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告起诉的宋某系自然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本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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