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某船舶管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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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平宛城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20日与被告某船舶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先后任公司人资部总监、副总。后王某觉得行业辛苦压力大想要辞职,双方沟通后口头约定王某上班到2020年1月31日离开。2020年2月,双方因1月份工资金额产生争议,公司认为王某1月出勤11.5天,1月工资为3670/21.75*11.5=1940.46元,王某认为1月份包含元旦、春节、周末,不应以考勤打卡记录为准,自己工资应为3179.08元。双方多次沟通无果,某船舶管理公司就没有给王某发放1月份工资。

  2022年1月4日,原告王某向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0年一月份工资3179.08元,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22500元。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某船舶管理公司需支付王某2020年1月工资为1940.46元;支付王某2019年绩效工资8800元;驳回申请人王某其他所有申请请求。王某对部分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02元。

裁判结果

  宛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的拖欠工资经审理系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的工资,该单位工资发放形式为每月中下旬发放上个月工资,双方因1月份工资金额产生争议,多次沟通无果,故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在仲裁申请时未提及,现直接向法院起诉,不构成与本案其他诉请不可分割,属独立诉请,仍应先申请仲裁。最后,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将拖欠费用转账给王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双方之间今后永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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