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诉某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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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平宛城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某事业单位2013年发布关于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的招聘公告,尹某通过考试进入某事业单位,属于合同制聘用人员,不属于在编人员。双方于2013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同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缴纳各项社保。2017年4月之前,工资双方无争议。2017年4月1日以后,市财政局、人社局在核定被告单位的人员及绩效工资总量时,不再包含原告等编制外人员的绩效工资和各项福利。2021年9月,尹某通过考试,考入另一家国企,主动以个人原因为由书面申请于2021年9月17日和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现尹某称该事业单位未按同工同酬标准,拖欠其工资福利待遇7万余元,将该事业单位诉至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尹某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尹某主张的精神文明奖、平安建设奖、绩效工资、年终绩效工资、物业补贴等相关待遇不符合事业单位的政策法律规定。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也有相对性,“所谓”同‘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尹某和某事业单位一致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9月17日解除。某事业单位一次性支付尹某35000元经济补偿金,双方再无任何权利和义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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