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入职某公司,与原告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被派往某公司南阳分公司。后某公司南阳分公司因经营问题被执法机关进行查处,要求其停止经营,2019年7月某公司南阳分公司不再正常运营。杨某也因单位涉嫌犯罪行为受牵连,无辜被关押月余。随后,在不给杨某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某公司人事部突然给被告杨某发送旷工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件,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据了解,某公司南阳分公司已于2019年9月30日办理注销手续,但某公司目前还在正常经营当中。杨某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请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杨某要求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某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认为该行为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是又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无需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8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经主审法官当庭释明法律规定,某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表示同意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杨某于2020年12月30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某公司自愿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双方今后永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