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赔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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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宋某2018年2月入职某木业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12月宋某与工友搬运胶合板过程中,因地面湿滑摔倒被胶合板砸中,造成右腓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积液、右股骨内外侧髁及右胫骨外侧平台骨挫伤。2019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次受伤为工伤,2019年8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双方因工伤待遇支付产生争议,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133497.4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木业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自行赔偿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裁决该公司支付宋某工伤保险待遇79066.71元。

  案件点评

  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不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将面临一定的用工风险,尤其是发生重工伤,用人单位将付出极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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