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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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仇某2014年9月入职某车辆制造公司担任工艺质量部工程师,未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3月28日仇某向该公司邮寄通知书,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拒绝支付。仇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车辆制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车辆制造公司未为仇某缴纳社会保险系客观事实,仇某据此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裁决该公司支付仇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

  案件点评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资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享受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法律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重大调整。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逃避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不仅需要补缴和承担滞纳金,还可能像本案用人单位一样额外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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