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9日,杨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和聘用书,约定杨某工作岗位为现金会计(该岗位仅有杨某一人),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试用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确定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杨某继续工作三个月,公司按3000元/月支付期间工资,后杨某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曾口头承诺,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请求该科技公司支付其试用期满后工资差额3000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杨某主张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被申请人予以否认,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杨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点评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条款是否清晰明确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先决条件,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更应如此。本案中,杨某与该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满后具体工资标准,引发争议。杨某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虽然与试用期工资相同,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也从未按照杨某主张支付工资,杨某无法证明其主张,最终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