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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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19

案情简介

  薛某,男,1958年5月5日出生,2017年6月10日入职某纺织科技公司从事推纱工作,未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4日,薛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薛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00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时薛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条件,对薛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点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条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基于对该类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 可以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工伤待遇、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的予以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待遇的不予支持。本案中,薛某2018年5月5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其后与用人单位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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