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2016年12月进入某餐饮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2020年7月,该公司领导表示受疫情影响,业务量减少,将延迟两个月发放工资。职工对此均有异议,张某直接要求公司尽快发放工资。公司领导对张某行为不满,要求其立即离职,张某随即离岗。次日,张某在与公司领导电话沟通中被告知其已被辞退。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3000余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属实,且其解除张某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裁决该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点评
实践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形并不鲜见。对此,《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该餐饮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如确需迟延支付工资的,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积极争取职工支持,与公司共克时艰。该公司的做法既不利于问题解决也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除补发拖欠工资外,还需向劳动者额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