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女工劳动合同,即使被查封也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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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6

  推荐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代理人:刘露阳

基本案情

  魏某于2018年4月23日入职某生物科技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岗位为会计,工资每月9100元。2020年6月17日,该公司被查封。而此时,魏某正在休产假。

  2020年6月1日至9月3日,公司未向魏某发放工资,并单方面解除了魏某的劳动合同。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魏某提出仲裁,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违法解除赔偿、工资差额等。

处理结果

  因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庭采信魏某的证据材料,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本案中,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且单方面解除仍在哺乳期的魏某的劳动合同,其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向魏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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