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者原因变更用人单位,新老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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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推荐单位:平谷区总工会

  案件代理人:韩俊

基本案情

  孔某于2007年12月17日至2013年10月在康某某公司工作,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转入亚某某公司,2014年8月又被转入嘉某某公司。2018年12月29日,嘉某某公司以虚假事实解除孔某的劳动合同且未支付其2018年12月工资及一个月的年终奖。

  为此,孔某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嘉某某公司应支付孔某2018年12月份工资3052.76元,2018年年终奖3145.3元。孔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经一审法院判决,嘉某某工业公司支付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479.98元、2018年12月份工资3052.76元、2018年年度奖金4227元,但驳回了孔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

  孔某先后工作的康某某公司、亚某某公司及嘉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赵某某,且孔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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