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怀柔区总工会
代理人:郑青玉
基本案情
娟子于2011年8月入职广东某化妆品销售公司,工作地点为北京。2018年7月,因公司撤店,娟子与同事一同清点、腾挪化妆品时被重物砸伤腿部。2018年11月,娟子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4月,娟子经鉴定被确认为拾级伤残。
自2018年7月受伤后,娟子一直在家养伤,每月递交病假条,公司按月向其发放病假工资。2018年11月,公司突然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大区经理告知娟子,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只能优先向在岗员工发放工资,对于像娟子这种在家休假的员工,待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再行补发。2019年3月,娟子腿伤已无大碍,娟子向公司申请返岗。此后,娟子多次与公司联系无果。
2019年7月,娟子以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工资、支付2011年8月至2019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经仲裁裁决,公司向娟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公司仅向娟子支付病假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当向娟子补足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
化妆品销售公司确实经营困难,大部分门店撤店,造成包括娟子在内的大量员工待岗。但待岗并非娟子等劳动者原因造成,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娟子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