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大兴区总工会
调解员:华凤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8日,王某入职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月平均工资6300元左右。在合同履行期间王某怀孕,至合同期满时即2020年11月17日,王某已怀孕四个多月。但在此时,公司以取消前期运营岗位为由,欲终止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而王某想继续在该公司上班。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于2020年11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经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王某变更要求为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7日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共计74851.85元。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某的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或者有无继续履行的可能。王某工作的部门被取消,公司不会为王某一人保留整个部门。另行为其安排其他岗位,王某又认为其他岗位自己不适合。
经调解协商,王某同意不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