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生育保险,仍须依法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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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10

  推荐单位:顺义区总工会

  代理人:王海静 寇萌萌

基本案情

  金某于2018年9月28日入职某公司,月工资为3320元。入职后,公司未与金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期间,金某多次催促无果。2019年1月,金某发现自己怀孕后立即告知公司,公司于2019年8月开始为她缴纳社会保险。

  金某在孕期被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住院治疗期间因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无法全额报销医药费及相关检查费用。住院请病假期间,单位也未支付病假工资。

  金某于2019年10月15日生下一子后休产假在家。2020年春节后发生疫情,公司告知其在家待岗。待岗期间,公司未支付任何工资。多次协商无果,金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工资差额、病假工资、产假工资、产前检查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经调解,金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金某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差额、病假工资、产假工资、产前检查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45000元。

案件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此,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上述规定费用的责任。本案中,金某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金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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