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员工放弃工资社保,单位虽持声明亦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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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10

  推荐单位:丰台区总工会

  案件代理人:李思思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8年3月19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设计岗位,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突发疫情,公司支付其工资至2019年12月31日,未足额支付其2020年1月的工资。公司还于2020年2月27日在工作群内通知,要求员工书写放弃社会保险及工资的声明,如果不写则视为自动离职,于是张某便写了。

  此后,公司安排张某在家待岗至2020年2月29日,自2020年3月1日起居家办公;2020年5月25日,公司全员复工,但将张某月工资调整为2600元,且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办公地址由原来的丰台区变更为房山区。

  张某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表示会协调。协调过程中,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以微信方式通知其因旷工3天,于2020年5月28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拿到单位解除通知后,随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及基本生活费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5.8万元。

案件评析

  公司通知张某工资标准调整为2600元,且办公地点调整至房山区,公司这些行为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张某未返岗上班,并不属于恶意无故旷工。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疫情期间单位要求员工书写的放弃工资及社保待遇的声明书,内容显失公平。2020年2月1日后张某未能正常提供劳动并非劳动者个人原因,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应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张某支付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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