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超过一月未签合同,用人单位应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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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8

  推荐单位:朝阳区总工会

  调解员:何施琪

基本案情

  白女士于2019年5月13日入职某单位,岗位是客户经理,工作内容是客户对接及客户维护,约定工资为每月8000元。2019年12月,白女士怀孕,春节前提前返回了老家。2020年3月,该单位全面复工,白女士则以怀孕为由申请在家办公并获单位同意。

  因该单位受疫情影响严重,白女士在家办公期间工作量比较少,单位一直正常支付其工资。2020年5月12日,白女士提出离职。2020年5月15日,白女士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向其支付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向白女士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法律问题。本案申请人是一位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孕妇,被申请人是一家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不善的单位。虽然双方存在争议,但都认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本案如果想调解结案,关键在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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