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仅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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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推荐单位:东城区总工会

  调解员:刘万勇 王安琪

基本案情

  李女士于2020年8月13日到某私企工作。该企业与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每月15日发放工资,试用期结束后视情况再签劳动合同。2020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24日,企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了李女士。

  2020年10月27日,李女士找到该企业进行沟通,提出企业在一个月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第二个月起给付二倍工资;企业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退本人,应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时,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经调解,企业向李女士支付了未结清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代通知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中,劳动者虽与企业有口头约定,但该约定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结合本案,企业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但并未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且直接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除此之外,该企业亦不属于在试用期间不录用劳动者的情形。

  综上,涉案企业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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