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甲系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市场部经理,李乙系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刘某经朋友介绍到李甲处工作。期间,刘某主要受李甲管理,由李甲安排具体工作,并由李甲发放报酬。工作期间,刘某与李乙通过微信交流业务。2018年4月23日,李乙通过微信语音告知刘某“你明天过来办那个离职手续吧,不要跟我再说了,你该拥有的佣金,我会给你”,刘某称“好的”。此后,刘某不再上班。后双方因结佣一事产生纠纷。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刘某与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自2017年4月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答辩称其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在房地产分销行业中,业务人员为提升个人销售业绩,经常会让亲友帮忙介绍客户、带客户看房,房产成交后,业务人员获得佣金再按一定比例分给对方。这在房地产分销行业中已是行业惯例。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事后经过与李甲核实,刘某从2017年4月开始帮李甲带客户看房,其工作均由李甲安排,不受公司考勤等规章制度的约束,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亦未向其发放过工资,更未与其结算过佣金,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与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刘某、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负责人聘用的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是否能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综合证据确认刘某、海南某投资顾问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刘某于2017年4入职,2018年4月23日离职,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23日。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认定的主要标准应当是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只是判断劳动关系的辅助标准。首先,经济从属性既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其次,经济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特征之一,并非劳动关系所独有的基本特征。人格从属性意味着不仅仅要融入企业的组织,更重要的是具体到工作内容、时间、地点、期限、劳动过程也要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控制,这是由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人格从属性除指示服从关系之外,还扩及秩序上的惩戒权问题。惩戒权的依据及如何行使,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故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聘用的员工,如果其从事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受用人单位管理,可以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