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其仲裁请求是否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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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2000年1月1日,薛某作为聘用人员到海口市某机关工作;2008年1月1日,薛某与海口市某机关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期间,海口市某机关分别向薛某支付了2012年、2014年、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2013年、2016年薛某休完带薪年休假,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及2017年度,海口市某机关未安排薛某休带薪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2017年8月31日,海口市某机关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合同。海口市某机关认为,薛某追索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薛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海口市某机关向薛某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海口市某机关向薛某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海口市某机关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薛某申请明显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故海口市某机关主张其无需向薛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无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海口中院二审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其仲裁请求是否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薛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2017年8月31日起算一年,薛某于2017年11月8日申请仲裁,其申请明显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海口中院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在相关法律规范中表述为“年休假工资报酬”,当然属于劳动报酬纠纷,应当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案中薛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一审法院计算时间无误,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全国各地曾观点不一。有的省市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经济补偿金”,而有的省市认为是“劳动报酬”,现基本上均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海南省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及人民法院在处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纠纷时,也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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