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与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根据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工作需要,陈某同意在保洁部从事保洁工作……陈某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8小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陈某实行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班工资、全勤奖励、各类补助(餐补、交通补、加班补等)、工龄补贴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用相结合的月薪制,月薪工资为每月税前2000元。”陈某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安排保洁员的工作有两班,分别为7:50-15:00、15:00-22:30。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安排陈某每天一班的工作时间,其中的吃饭休息时间不固定。后陈某因加班工资与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产生纠纷。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向陈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向陈某支付工作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存在安排陈某在休息日加班。虽然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与陈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安排陈某每周工作六天,每周休息一天,陈某存在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工作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典型意义
实际用工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经常安排劳动者加班。此举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参与社会生活等造成严重了影响,且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等弱点,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侵犯了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益。本案明确了法律对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保护,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