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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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8年,61岁的陈某受聘于海南某建筑公司,担任该公司施工项目安全员职务,但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海南某建筑公司拖欠陈某工资,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海南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陈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陈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陈某进入海南某建筑公司工作时已六十一周岁,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故不具备劳动关系要求的主体资格,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接受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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