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与西峡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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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峡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白某于2018年10月15日入职河南某环境科技公司工作。2019年12月20日白某申请辞职,河南某环境科技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2019年12月,江苏某公司与河南某水务公司联合中标西峡县某污水处理厂建设特许经营项目。2020年1月3日,江苏某公司、河南某环境科技公司和河南某实业公司共同注册成立了西峡县某公司和西峡县某水务公司,两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宗某,且办公人员也一致。西峡某公司、西峡县某水务公司与河南某环境科技公司系关联公司。白某自河南某环境科技公司离职后,经其推荐于2020年5月份到西峡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20年5月开始至2020年10月,西峡某公司每月支付白某工资8000元。2020年11月16日,白某向公司邮寄辞职信,主要内容为:“因本人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长期加班未支付加班费,本人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提出辞职,如需配合工作交接,请与本人联系”。白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认为,不予确认白某与西峡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白某的仲裁请求。白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白某提交的河南某环境科技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以及庭审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白某与河南某环境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白某自2020年3月至11月一直在西峡某公司工作,并由西峡某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白某劳动报酬,故确认西峡某公司与白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西峡某公司应支付拖欠白某工资1428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2000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共计74284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1.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2.可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丧失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的权利;4.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易得到保护;5.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该案的处理警示了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外,及时签署劳动合同有助于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互相督促对方按劳动合同的书面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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